案情简介
A先生开着自家汽车,搭乘老同学B先生等一同赴宴。席间,A先生饮酒,B先生滴酒未沾。返回时,A先生委托B先生代驾,B先生欣然接受。B先生代驾中,在人行道上撞上行人C先生。交警认定 B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为赔偿协商未果,C先生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认定B先生为A先生无偿提供代驾服务,性质上属于帮工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A先生承担,但是鉴于B先生代驾中,存在人行道上没有避让行人的重大过失。所以,法院判决如下:一是由A先生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二是不足部分由A先生和B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此案件的保险赔偿,以及后续的保险投保问题,保险业界则有着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基于上述案例,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B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二是A先生的续期保费要不要上浮。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先生不用承担责任,A先生的续期保费应当上浮。理由:一是商业车险定价机制。当前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是实行随车原则,与驾驶者遵守交通规范、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之间没有关系,投保车辆出险时驾驶者只要是符合驾驶员相关规定者,所以B先生不用承担责任。二是车险经营规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次年保费上浮会与近三年投保车辆出现超次数挂钩,此次出险会记录在车主A先生的名下,所以应当提高A先生的续期保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个案件应当进一步查明A先生投保的车险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看是否现则指定驾驶员条款。如果购买的车险是指定驾驶员是A先生,那么保险公司对B先生驾车出险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承担垫款责任,随后按照代为求偿权的相关规定,向B先生追偿。其次,A先生次年保费会提高,但是提高部分应当由A先生和B先生协商进行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车主A先生选择酒后代驾,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选择友情代驾。在选择友情代驾之前,应当对自己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分析,重点考量是否只购买了交强险、购买商业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限额,如果第三责任保险保额合计不高,最好不要选择友情代驾。二是选择职业代驾。在选择职业代驾之前,应当对自己车辆投保情况和代驾公司是否购买足额的保险进行综合权衡,重点考量第三者责任保险合计保额是否足额。
意见和建议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随着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措施的改进和完善,加大打击酒驾行为,势必促进友情代驾和职业代驾的发展,也为保险公司在创新产品、服务和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打开了新天地。
创新产品。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可以紧跟市场变化,及时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结合本案,建议开发附加险种:一是代驾责任险。据报载,2013年,安联保险曾推出国内首款“代驾责任险”。此后,人保、平安等公司也陆续推出类似产品。但这些产品往往只是针对具有代驾资格的机构和平台开放购买,个人无法购买。因此,针对本案中友情代驾肇事的责任险则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二是代驾者意外险。2015年,e代驾联合众安保险发布了国内首个专门针对代驾司机的人身意外险种—e代驾平台司机意外险。但与代驾责任险类似,其投保对象也仅限于注册的代驾机构或者平台的签约人,没有覆盖友情代驾者的意外伤害风险。
创新服务。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困惑,就是保险消费者粘度不高,要解决这个问题的角度和切口很多,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一举多得,意义叠加,可以帮助客户防范风险,可以引导客户养成良好的保险消费习惯,可以改变保险销售的模式。
创新参与社会管理。酒后代驾是风险防范的纽带,一头连接着投保的车主,一头连接着提供代驾的友人或者专业的代驾公司。而作为保险公司,可以居中归集和化解风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