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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7日,刘某在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区支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贷款到期后需偿还本息55000元。同时,刘某在第三人处投保了第三人代理销售的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5000元,刘某交纳保费411元,保险期间同贷款期限一致。
2015年11月1日,刘某与他人在为其子家装修时不慎摔倒,2015年11月3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脑出血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2015年11月14日刘某出院,2015年11月18日死亡。刘某死后,其家人至今均未向第三人偿还借款本息。甘州区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记载刘某系各种疾病死亡。
刘某死后,刘某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刘某系疾病死亡,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而刘某死亡原因是脑出血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属疾病范畴,因此,根据保险合同拒赔理由正当,驳回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