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随即提起诉讼,要求与汽贸公司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二者之间购车合同,退还车款,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年底,明光的王某某在当地一家汽贸公司,花费了14.7万元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跑运输,并支付了办理入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委托汽贸公司为其车辆入户。汽贸公司很快为其办理了行驶证及车牌,并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4年4月,王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王某某打电话报保险。事后,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登记的不相符,且行驶证是假的,驾驶员证照不符等为理由,拒绝赔偿。王某某这才知道委托汽贸公司办理的行驶证及车牌是假的,而且自己所雇佣的驾驶员的驾照也与所驾车辆不符。后来,汽贸公司为王某某办理入户手续的工作人员,因办理假证被明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无奈,王某某掏了3万元赔付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随后,王某某对汽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汽贸公司的购车合同,退还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因合同实际履行完毕而归于消灭,另外王某某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遂作出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随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汽贸公司同意为王某某代办车辆入户手续,并收取了车辆入户费。但汽贸公司在履行代办手续义务时,没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非法途径为涉案车辆办理了假的行驶证及车辆牌照,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涉案车辆没有合法的行驶证及车辆牌照,从而导致王某某所购车辆无法上路行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双方买卖合同应当解除,王某某返还车辆,汽贸公司退还车款,但鉴于王某某使用涉案车辆5个月,退还的车款应当扣除车辆折旧部分。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决,解除双方购车合同,汽贸公司退还13.81万元购车款,王某某退还所购车辆。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合同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会被法律保护。”法官介绍,本案中汽贸公司没有履行购车合同中的义务,导致败诉。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汽贸公司未适当履行为车主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义务,现亦无法为车辆办理入户手续,致使王某某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委托汽贸公司办理入户手续时,一定要仔细辨别手续真伪,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