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撞成瘫痪 保险管吗

沃保整理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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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5月17日在福州闽清县发生了一件罕见事儿!司机吴先生下车走向车后方结果因操作不当,车辆后溜与车后方的吴先生自己相撞了!结果致使他瘫痪最终鉴定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那么被自己开的车撞伤,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法庭上,原告吴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吴先生于2014年9月18日,为自己名下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而保险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

原告代理人表示,2015年5月17日早上,原告吴先生先是将车辆停靠在一个有一定斜坡的路边,随后自己下了车。由于这个路面当时有砂子,原告停靠的时候,车辆又是挂空挡,而且手刹没有拉紧,自然形成后溜,而后溜的过程中,原告又本能地选择用身体去抵挡,想阻止车辆后溜。结果,在阻止过程中,被车辆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先生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伤后,吴先生立马被送到医院救治,一直住院至2015年9月2日,并花费了近42万元的医疗费。且因此事故,吴先生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从而导致瘫痪。

经鉴定,原告吴先生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争议焦点:司机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

原告吴先生说,事故发生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三项就高达181万余元,已超出了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限额。

吴先生认为,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尽管是被自己的车撞伤,但当时自己是下车后被撞的,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

“司机下车后被自己的车给撞了,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

经过庭审,法庭将择期做出宣判。

法官表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主要依据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性保险条例》,至于它的社会功能主要为机动车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强调社会的公益性;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强调的是,一个商业保险,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保险法》与《合同法》,它是在交强险限额之外,为受害者提供商业保险。所以这两者的功能定位,以及法律依据,是有所不同的。本案另外还牵扯到一个免责条款的适用,这个是根据《合同法》的依据,合议庭将会择期依此做出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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