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故保险金
(1)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
(2)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身故,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
(3)90天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1)90天(含)内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
(2)90天后首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3. 全面保障保险金
90天后被确诊因疾病或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6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若以上保险金已给付其中一项,则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
4. 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90天后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就确诊重大疾病前90天(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二、康顺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该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10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对其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后,按照10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2.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对其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