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民警要求驾驶员祁某出示高速公路的通行发票,祁某扭扭捏捏拿不出来。民警心中起了疑惑,向指挥中心反映。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过高速卡口拦截系统查询该车的行车轨迹。查询结果是,祁某驾驶的浙F号牌的轿车当天并没有在乍嘉苏高速公路嘉兴段行驶过。
祁某知道瞒不过去,就说出了实情:“我是外地人,在海盐打工。9月20日,从老家返回海盐的时候,在G50沪渝高速公路(重庆段)上碰撞了护栏,当时由于急着回海盐就没有报警。现在涉及车辆维修,我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报了案,但理赔员告诉我,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证明才能理赔,于是就想到了这法子。”
因祁某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民警对他进行了口头教育。次日,经民警调查,祁某所说的9月20日在G50沪渝高速公路碰撞护栏的交通事故属实。在交警部门同意出具事故证明的前提下,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受理祁某的索赔申请,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酌情赔付。
针对此案,为教育广大车主遵守交通与保险法规,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与交警部门专门印制了《高速公路安全行驶与保险理赔须知》宣传单,提醒广大车主: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未涉及人员伤亡并且事实清楚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千万不可异地报警、过期报警,甚至报假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第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检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出了交通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打保险公司电话。异地出险可采用 “异地定损”的理赔方式。若车主不选择就地定损,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另外,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车辆必须在事故当地完成查勘。遇到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后,车主须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尽可能用相机或者手机拍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为事故现场查勘留下足够的证据。尤其是遇到一些较为严重的三方事故时,车主一定要通知交警,不要轻易破坏现场,最终交警开具的定责证明,对于保险公司理赔至关重要。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已实现全国通赔的服务,异地出险后只需拨打保险公司统一的服务电话,就可以在客服指引下快速完成异地报案、定损,直至赔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