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内容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限内的2015年10月11日10时许,施工单位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蒙L牌照解放牌大货车,由司机李某驾驶沿35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从化市良口镇丙工程公司项目部处实施左转弯时,适逢龚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54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龚某受重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出险原因为:李某驾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没有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龚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龚某出院后,李某和龚某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5万元。经查明,李某就该蒙L牌照解放牌大货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
问题:
李某支付给龚某的赔偿费用,是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呢?还是由甲保险公司在车辆装卸责任险项下赔偿呢?
分析:
一、车辆装卸责任险以车辆在工地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为前提
本案中车辆装卸责任条款中“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措辞表明,车辆装卸责任险项下,合同约定承保的保险事故限定了地点:工地范围内。
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公共道路上
1.“李某驾驶沿35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龚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54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表明,交通事故发生在354省道上。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上道路行驶”、 “转弯让直行”、“上路行驶”。根据道交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有特定构成要件要求的。其中,道路有特定含意,未向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的封闭工地,不是道路。本案事故发生地点354省道属于公共道路。
三、李某支付给龚某的赔偿费用,应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
1.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龚某属于交强险项下的受害人,交通事故造成龚某受伤,李某赔偿龚某的费用,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2.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则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中,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蒙L大货车,和龚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龚某受伤,李某赔偿龚某的费用,也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