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升级 保险公司实控人也需“穿透式”披露

沃保整理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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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盘根错节的股权代持等灰色通道,一直以来隐身于报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将随着保险信披监管的升级而无处遁形。据悉,保险业信披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修订,目前正在业内进行第二稿的征求意见。

相较于2010年版的《办法》,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及所有关联交易信息等多项应披露信息;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事项等方面披露更多细节,以求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须披露实际控制人

一直以来,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等关键信息,常在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中被一笔带过。相关股东道德风险一直以来未得到各方重视,并由此埋下隐患。

种种迹象表明,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一股独大”,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在这种情形下,尤其是一些民营保险公司,少数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并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更有甚者,在实控人“一股独大”的情形下,个别保险公司可能利用保费收入形成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这样一来,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道虚设的防线,极易形成“激进产品、激进投资、虚增资本”这一种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

不过,随着信披内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险公司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应加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此外,对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的披露也不能草草了事,至少需交代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及表决情况等细节。

除实控人之外,相较于旧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要求保险公司须增加一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的披露,具体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旧版《办法》中只要求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但修订后要求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信息。

而以上两项重要信息的披露,可从侧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利润水平及风险隐患。此外,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也应细化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敞口及其简要说明,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

业务结构“现原形”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一些人身险公司日渐失衡的业务结构开始被报表所掩盖。这主要是因为虽然险企一直在报表中披露“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但在内行人看来,实际上这项披露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产品及业务结构,透过简单的报表,无法判断业务的实际“含金量”。

不过,新版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对这方面的披露要求,这意味着,非上市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信披规范有望向上市保险公司靠拢。

具体来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要求,人身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更详尽。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同时,还对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了完善。如对旧版《办法》中“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进行了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中还增加了处罚机制。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编制或提供虚假的基本信息及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情况,保险公司、公司董秘或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因此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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