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沃保整理
2016-09-12 1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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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南充市将从本月起,分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及待遇发放工作,这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纳入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告别了20年的机保试点工作。

分步启动实施10月前推广至全市

“按照省上规定的分步启动逐步推开、先经办再结算、先发放再补差的思路。我市于本月启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征缴试点工作。8月25日前,完成试点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9月10日前,完成养老金发放试点。”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姚钦烽介绍,先行试点单位包括市社保局、经开区管委会等6家单位。9月底前,养老保险费征收将推广到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10月全面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据悉,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实行“双轨制”,而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符合参保条件,且已经完成数据采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编制内身份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职)待遇的人员,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纳入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

姚钦烽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建立,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由财政保障走向社会保障,从过去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变为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老人”退休工资待遇不变“中人”将重新核定准确待遇

据姚钦烽介绍,根据《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参保缴费。因此,目前已退休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为 “老人”,二类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为“中人”。

“‘老人’的退休工资待遇不变,今后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调待。”姚钦烽说,《办法》实施后,退休待遇发放主体由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变更为社保经办机构,在此,需提醒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同志注意的是,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政策及工作安排,机保经办工作正式启动后,全省将统一把养老金发放时间由原来的每月5日,变更为每月10日之前。姚钦烽同时提醒退休人员,为实现社会保障卡多卡合一,全市将逐步实施退休人员工资通过社保卡发放,退休人员应及时到相应银行办理社保卡。“退休人员可以在南充市社保卡查询网站,通过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查询到自己应该到哪家银行办理社保卡。”姚钦烽说。

据了解,由于目前全省暂未出台针对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员的待遇核算办法,因此,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发放,暂时按照单位确定的预发待遇标准中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全面启动经办发放后,再按新办法核定准确待遇并结算差额。

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基数以本人退休前上一年规定范围内的每月平均工资为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8%,单位缴纳比例为12%;个人缴纳职业年金比例为4%,单位缴纳比例为8%。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姚钦烽介绍,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据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其原先在编时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将纳入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核算中。”姚钦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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