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2015年4月,原告马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109线与被告张某甲驾驶的套牌“普桑”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张某甲驾驶车辆逃逸。碰撞致使原告马某受伤住院,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甲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普桑”牌小型轿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某乙,在其转让该车辆时该车辆已报废,受让人被告高某将该车辆违法套牌后转让给被告黄某,黄某又将该车以工程款抵消方式转让给被告田某,被告张某甲系被告田某的雇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费用。
平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被告张某甲系被告田某的雇员,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应由雇主被告田某承担赔偿。遂作出以下判决,原告马某经济损失共计275238.92元,由被告田某赔偿50%,计137619.46元,被告张某乙、高某、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137619.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报废车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本应按照相关规定,进报废场。切不可心存贪念,为图小利,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