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把发展绿色保险作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保险在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认可。
所谓“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较为引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阳光产险农业险与责任险部负责人雷以学认为,这意味着环责险有可能出现从纯商业运营到强制性保险的本质变化,但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提出了挑战。比如在保险保障方面,保险机构是否有提供高额赔偿的能力?在责任范围方面,目前的环责险针对的主要是意外事故导致的突发性保险,对一些由于渐变原因造成的土壤和大气风险还没有覆盖,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指导意见》还对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表示了期待,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包括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等。
雷以学表示,这不仅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赔定损能力的考验,也是对环保领域专业研究机构的考验。保险公司必须借助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才能进行风险监测,才能制定保险理赔标准,单靠保险公司自身很难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在保险产品开发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庹国柱解释说,其中部分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已经推出,如农牧业灾害保险、农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未来肯定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指导意见》也涉及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