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为在青岛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青岛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青岛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纪敏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未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青岛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地址: 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
官网文件:http://www.qdhrss.gov.cn/pages/zxzx/tzgg/gztz/61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