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策2016:工伤保险认定60日内出结论

沃保整理
2016-08-25 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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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保新政策都有哪些呢?今年9月1日,一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社保新政将开始实施,包括我市全面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医药机构均可对照条件申请开通“刷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有新规程;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实施改革,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将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等。

变化一

取消医保“两定”审查项目

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开通“刷卡”

我市《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今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全面取消“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这意味着,从下个月开始,医药机构都可以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向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市民提供刷卡购药和就诊服务。

新“通知”施行后,会不会影响现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从而影响到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

“不影响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前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新“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执行。新“通知”实施前已由各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处于正常服务协议期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协议继续履行。待原协议期满前30日内,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续签协议申请,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续签新的服务协议。此类定点医药机构如变更相关医保服务信息,须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执行。

变化二

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新规程

流动前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申办凭证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规程”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规程”指出,参保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变化三

简易病床费不超多人间40%

入院当天计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

由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进行改革。今后,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将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根据新办法,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突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临时加床的,加床床位执行简易病床床位价格;病房内原床位执行加床后实际床位数价格。简易病床床位费不得超过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费价格的40%。

另外,病房床位费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费。

变化四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出结论

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发现被鉴定人存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延期进行鉴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对瘫痪等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由其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变化五

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停用

不再办理和核发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此前按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

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同时,新版证书印有个人信息二维码,可直接通过手机扫描验证。

新证书启用后,我市还同步启用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在市、县(区)两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发放、打印实行全流程管理,特别是取消了各县(市、区)制作职业资格证书的权限,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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