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 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统一另行制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各统筹地区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 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