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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之一李老先生将驾驶人小李、车主戚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老先生就其因本次事故所致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赔偿指数15%,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元。戚某辩称:其作为车主将车辆出租给租赁公司,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其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某租赁公司辩称,其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小李之父,并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表示车辆不得转租,现小李驾车将人撞伤,系其父私自将车转其所开,该公司不同意对此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保险范围内承担李老先生合理合法的损失。
通州法院认为,小李驾车致人受伤,其应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李老先生造成赔偿责任,并由承保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本次事故致二位老人均受伤,另一位老人尚未提起诉讼,小李家将面临另一位受伤老人的赔偿。
随着日渐摇号热潮的来袭,随即出现一些租车、租号、借号牌、自行出卖购车指标等情况,法院认为车辆出租承租过程中应充分审核车主投保情况,以免事故发生造成自行承担较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