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罗先生诉称,自己与周先生系同村组邻居。6月3日下午4时左右,罗先生带着自己的儿子小轩从周先生家门口经过,经过周先生家门口的时候,周先生家散养的宠物狗从其家开着的大门中窜出将小轩拍倒并撕咬小轩的左耳,小轩的耳廓当场被狗咬掉,罗先生打周先生家的狗,周先生的家人听到小孩哭声和狗叫声就跑出来看到小轩耳朵全是血,周先生的家人用家中的衣服和毛巾帮小轩止血,周先生通知家人到场,小轩奶奶到场后看到地上被狗咬下的耳朵拾起来。后周先生家人与罗先生家一起将小轩送到医院救治。开始送的几家医院都回复说做不了,让他们转院,后来送到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并做了手术。当时在儿童医院住院时周先生家属讲走时匆忙只带了1000元,就先交1000元,让罗先生家先看,她家照认账,后小轩住院进行治疗,后在6月5日周先生家又给付2000元,后来再找周先生家要钱就推三阻四不肯给了,后罗先生家报警,派出所出面进行处理但无结果,罗先生家不得已自行筹资进行治疗,共花去住院费用14246.8元(周先生仅支付3000元),出院后罗先生家人就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公安机关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011元,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周先生辩称:小轩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小轩耳朵受伤是因为罗先生从外地弄来野狗从自己家门前左右穿梭导致自己家养的狗才出来,造成两条狗打架的结果,小轩因为是小孩,罗先生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小轩耳朵受伤到至今为止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家饲养的狗咬伤的,有可能是罗先生从外地带来的狗咬伤的,也可能是因为罗先生带来的狗的链子致伤原告的,至于自己出了3000元的医疗费,是因为双方系邻里关系且小轩受伤在自己家门前,所以自己出于同情才愿意出资3000元医疗费。小轩所述在几家医院不能就诊不是事实,之所以造成不能就诊是因为罗先生要求人家医院一定要救治恢复到原来耳朵的模样,让医院打包票,所以医院才不愿意收治。在整个事件中,自己的家属在第一次罗先生带着狗从自己家门前经过的时候就已经警告过罗先生,告诉罗先生你所带的狗是生狗会与我家的狗打架,但是罗先生不听自己家属的警告,先从右向左走了一趟,过一段时间又从左回头才造成两条狗咬架。所以,小轩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首先,周先生家门前是一条供村里人日常通行的道路,小轩在父亲罗先生的带领下在该道路上自由通行,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其次,周先生作为狗的饲养人,他在饲养过程中并未将该狗进行圈养或拴养,在罗先生和小轩经过其门前时,被他所饲养的狗窜出咬伤,由于周先生的疏于管理,导致小轩被狗咬伤,对造成小轩的人身损害,饲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周先生认为小轩并非其所饲养的狗咬伤,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但从他对饲养的狗进行散养、小轩受伤后报警及其家人一起跟随去医院帮小轩治疗并支付医疗费、回来以后继续给付部分费用等事实,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高度可能性的基本原则,可以认定小轩所受伤系由周先生饲养的狗咬伤。
法官提醒:
夏季炎热,猫狗等动物也会像人一样产生急躁情绪,对于外界的刺激更容易做出过激反应,也许平时小孩做个什么动作不会有事,但这个季节,它们也易怒、易烦,会有不安全感产生。还要让孩子远离那些正值发情期、哺乳期的犬猫,它们更易动怒,产生攻击行为。如果孩子被动物抓伤或咬伤,应马上将伤口残留的血液挤出并用消毒剂清洁伤口,简单包扎后,马上带孩子就医,并在医生的指导下给孩子注射相应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