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司起诉称,因被告某物流公司承运的两辆载满汽车的物流运输货车,在沪昆高速上发生燃烧事故,造成了投保人委托被告某物流公司运输的商品车保时捷卡宴、宝马740等车辆被烧毁,该商品车已在原告公司投保,原告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现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2078417.5元。
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我方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货车起火事故,但这是不可抗力,不是我方主观故意所为,而且我方也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故我方现在没有支付义务。而且被告不是本案的承运人,被告将车辆运输工作委托给第三方魏某所属的一物流公司运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汽车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某物流公司承运车辆。承运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被烧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某物流公司应当对某汽车公司车辆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现某保险公司已经向某汽车公司支付赔偿金,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某汽车公司对某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金2078417.5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对于某物流公司主张其不是实际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由于某汽车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在履行理赔义务后依法取得了某汽车公司相应的权利,其有权依据运输合同直接向某物流公司主张赔偿。某物流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另行解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金2078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