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浸爱车保险不赔
近日,吴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市区时,因突降暴雨,造成投保车辆被水浸。后投保车辆被救援车拖到4S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次日对投保车辆进行了查勘。4S店也出具估价单,预计投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为271692.06元。6月20日,吴先生委托A评估公司对投保车辆的车损进行了价格鉴定,核定车损169931元。现投保车辆已维修完毕,吴先生因本次事故支付了鉴定费6748元、车辆维修费169931元。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起诉。
经查明,吴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就自己所有的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58000元车损险、选择修理厂特约条款和车损险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车辆仍处于保险期限之内。
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车损鉴定结论持异议,并提交了B评估公司出具的车损鉴定结论书,载明投保车辆的损失为8800元,并附注“电器部分需要我公司评估人员在场拆检”。
两份鉴定采信拆检者
吴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涉案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委托鉴定机构对投保车辆的车损进行了鉴定。B评估公司由于未对投保车辆包括电器等汽车部件进行拆检,故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结论书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投保车辆的车损状况和车损价格。而A评估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全面的拆检,该鉴定书所附照片能清晰反映发动机的杆体有损坏、连杆断裂、活塞有泥土损坏,该结论书能客观真实反映投保车辆的车损状况和车损价格。
因此,原审法院对吴先生提交的A评估公司作出的投保车辆的鉴定结论书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投保车辆的车损为169931元,吴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吴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69931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吴先生支出的鉴定费6748元是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应向吴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76679元。
是否保障“二次点火”看合同
根据车损险条款,对于因为车库进水造成的车辆淹没或是因为大雨冲刷导致树木石头掉落砸伤车辆,都适用于车损险进行赔偿。车辆静止状态下,即便是水将车身淹没,造成汽车全损,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全损赔偿。
不过,车子一旦泡水,受到损伤的主要有电子元器件、内饰等。这些若是没有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不赔。同时,如果全车基本都泡在水中,这种情况修复的费用大多超过了购置新车的价格。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会与车主签订全损协议,把车子进行拍卖,按照约定的保额赔付车主。
对于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普通车损险无法理赔。只有通过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才会对受保车辆涉水导致的损失(包括发动机损失)进行全额赔付。涉水险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车主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给予赔偿。
不管是否购买发动机涉水险,如果车主在发动机已进水(涉水熄火后)的情况下强行点火,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因为多数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熄火后二次启动造成的损坏,会认定为主观故意行为而不予赔付,但有的保险公司的涉水险有保障汽车水中启动的条款,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