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了2016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表现为: 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修订试行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云南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云南此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还具体规定了参保对象、政府补助等细则,具体表现为: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失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同时政府应该以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201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人群不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内:
1.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
2.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
3. 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缴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10%,个人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模式。
1.被征地农民中男未年满51周岁,女未年满46周岁人群可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其中之一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被征地农民中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人群,可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1-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趸缴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按0.6计算。其中,一次性趸缴不满15年的,逐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个人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采取“先缴后补”模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个人一次性趸缴额的5%。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征地,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2015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准;2016年1月1日之后征地,征地当年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为准。
201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领取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办法,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领取标准
1. 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
2. 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2元;
3. 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4元;
4. 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7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29元。
三、领取流程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201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如何退还?
若失地农民存在退休死亡、在职死亡、户籍迁出等情况,可办理养老保险金退还。具体流程为: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