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3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上海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怀了二胎的陈小姐已临近产期。“生第一个宝宝时才23岁,还没有到晚育年龄,所以一共是休了98天产假。”陈小姐的丈夫因此也并未享受到3天的晚育护理假,而是申请休了5天年假进行陪护。
让陈小姐诧异的是,两年之后的2016年,“晚育假”这一概念竟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生育假”。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显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该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配偶陪产假3天升级为10天
“这次是128天!除了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因政策调整而延长的一个月时间,让陈小姐特别喜悦。陈小姐丈夫也因第二个宝宝的到来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市民邬先生今年5月底喜得贵子,谈起妻儿,眼里满是柔情。“我陪产休了十天,我媳妇单位也绝对是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的。”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顾,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人社局:女性享有带薪产假待遇
上海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3月1日条例执行之日前,生产的妇女也可以享受到休假。上海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另外,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各单位是否将最新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保护女性合法的生育权利,对女性生育给予相应的带薪产假的待遇。如果企业不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或者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当事人可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 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 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 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 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