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买保险”已渐成内地居民频繁提及的话题。由于境外(尤其是中国香港地区)保险产品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额高、收益率高、保费低”等特点,内地居民奔赴香港购买保险的热情不断上涨。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数据,2015年香港保险业毛保费总额为3658亿元,与2014年比较,上升了10.9%。其中,内地访客所发出的保单,新造保单保费为316亿元,占2015年个人业务的总新造保单保费的24.2%,同比增长了30%。
然而,内地居民往往只看到香港保单所谓的“性价比”,却忽略了其中隐藏的诸多风险。不仅如此,一些机构和个人受利益驱动,非法向内地人销售香港保单的情况更是助推了这些风险的累积。
对此,中国保监会已两次发文揭示风险,并正式下发“监管令”,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监管。据悉,监管部门已于近期首先对北京地区开展内地保险机构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摸底调研。
“地下保单”又萌芽
一位多年从事寿险业务的内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表示,一些保险公司或与之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存在“境内签单、境外承保”、“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的情况,而这些行为已经属于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范畴,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对此,北京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判断境外保单销售行为是否违法要分两种情形:内地居民在出境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如果投保和承保的所有行为都在境外完成,境外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境外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种通过代理人在内地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5月末,保监会稽查局稽查三处(反洗钱处)联手北京保监局稽查处对在京的6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调研,包括信诚人寿、招商信诺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4家外资险企,以及大童保险和明亚经纪2家中介机构。
据悉,此次调研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或与之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另外,还包括其他咨询、理财、保险中介机构等接受境外保险机构委托,在北京地区宣传、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情况,如宣传销售方式、委托机构和人员、客户群体、产品类型、宣传卖点等。
此外,前述北京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北京地区每年由境内机构或人员介绍赴境外购买保险产品的金额、北京地区代理境外保险产品的主要机构或人员名单、境内机构或个人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而获得的报酬情况、对当前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存在的主要困难及监管意见建议等也是此次调研的重点。
保监会汇总相关违法信息后,将对境外保险机构构成事实上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非法在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和事实进行认定,并通过相关渠道对境外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此前不久,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在严厉打击以境内签单、境内承保方式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同时,应高度关注通过“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方式变相到境内非法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
实际上,为维护中国境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为阻止通过购买“地下保单”逃税或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违法行为,早在1999年,中国保监会就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中介活动。2003年,在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四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有效处理。2004年,中国保监会又三次发文重申对“地下保单”不法销售重拳监管。
境外保单风险大
一家香港知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坦言:“我的客户中内地访客占到七成以上,近两年这个比例越来越大。”
然而,赴港买保险的注意事项和风险不可忽视。前述北京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指出,购买境外保单主要有六大风险。首先应注意的就是保单无效的风险。“根据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由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境外保单的争议很可能无法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无法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是回报达不到期望的风险。华泰证券研究员罗毅也认为,与内地保单的高、中、低档利益演示不同,香港保险保单红利演示并没有受限,大多数采用6%以上的高收益率进行分红演示,然而这并非保证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实际受益随市场环境波动影响。
三是受骗上当的风险。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这对内地投保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即使是真正推销境外保险的代理人,不仅资质难以保证,还可能会误导、欺骗投保人,借故多收保费,侵吞和克扣赔款,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
四是索赔、诉讼的风险。销售地下保单的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均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很难保证及时、有效的服务。如果原来的推销人员已脱离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联系不上。而且境内被保险人往往不清楚境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境内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被境外保险公司认为无效。“索赔难,诉讼更难。如果投保人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就要适用港澳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诉讼地在境外,诉讼费用极大,律师费、出庭费很高,加上语言文字的差异,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内地投保人”。
五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港澳和境外不少地区对保险公司监管比较松散,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
最后,前述北京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还需注意的是汇率风险。”在香港买保险以美元或者港元结算,对于一些长达数十年的保单来说,汇率风险值得注意。例如,10年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约为8.07,而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约为6.55,也就是说保额为10万美元的一份保单,现在缩水约15万人民币。
赴港买保险或降温
赴港买保险的内地客户主要为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中等收入阶层。罗毅认为,这部分群体有较高的保险意识,通过购买香港年金保险扩大保障,并以持有离岸美元资产进行汇率风险对冲和资产保值。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于2005年开始新增一项的统计数据,即向内地游客发出的直接个人人寿业务,这无疑间接反映出内地客户赴港购买保险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据悉,目前共有两种合法途径可以购买香港保险:一是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的代理人购买;二是通过有代理权的香港经纪公司购买。值得一提的是,两者都需在香港的相关机构进行登记,购买人也必须亲自到香港签约,保单方能生效。
不过,部分境外保险机构为争抢境内客户,变相违规在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有所抬头。一些香港保险机构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游走在“灰色地带”。通过内地第三方介绍客户的销售方式,最终将内地居民带到香港保险公司签单。换句话说,一些没有销售资质的内地公司或个人通过与持牌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或代理人合作,内地公司负责推介客户并提供咨询服务,而最后与客户在香港保险公司内签订保单的则是香港持牌的保险经纪公司或代理人。
对此,《通知》要求,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存在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应依法采取纳入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另外,《通知》明确,对于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为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
前述香港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此次整顿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令境外保单热潮降温。
内地险企需转变思路
王女士在香港为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和意外保障险,缴纳10年以后,能获得终身20万元的重疾和意外保障。每年保费大约500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4000元,而同类产品内地保险公司每年要多缴近30%以上的保费。
境外保单的购买者大都是高收入人群,这类人群通常更为注重服务质量。王女士表示,“在香港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非常周到细致地帮我解答各个问题,不仅如此,每逢生日还会收到代理人寄来礼物,服务体验非常好。”据悉,境外一些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比例较高,这也促使业务员愿意为投保人提供更周全的服务。
保险职业学院教授肖举萍认为,内地保险业重销售、轻服务,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欠缺是造成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一大原因。
另外,在保险产品选择方面,境外保险机构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较多,保单在设计方面也较为灵活,并拥有国际化的保险服务网络,更符合部分高端客户的需求。比如经过体检的保单,就不设保单免责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合作组织,能够为在海外出险的保户及时提供无差异的保险服务等特色优势极具吸引力。
“产品结构单一,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肖举萍坦言,这也是内地保险业与香港等地保险业存在差距的原因之一。
无疑,境外保险机构表现出的竞争力不可小觑。在产品创新、理赔服务、投资收益等诸多方面,内地保险市场未能有效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还有许多“短板”需要弥补。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多次强调:通过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工作,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与此同时,在控制公司经营成本的过程也应实现经营思路从控制赔付到加强核保的根本性转变,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客户的正当利益,也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进而有能力降低附加费率,在价格上与海外公司积极竞争。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行业监管和整顿的不断加强与深入,未来保险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将会进一步有效发挥,内地居民也许就不会舍近求远地去香港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