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的基础比较好的条件下,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国家政策准许范围内的投资。受托方(经办机构)应与委托方(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及投资回报率,然后,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投资收益部分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依据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利息。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再保险,以保障基金安全。
按国务院规定,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机构资格的工作。用人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业务经办时,至少具备的条件为:必须有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组织及其管理制度、任职资格和管理人员,并证明近3年经营或资金管理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