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影响理赔 国华人寿拒赔获法院支持胜诉

沃保整理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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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客户张某与国华人寿公司保险理赔案因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国华人寿拒赔获胜诉。该案件的胜诉成为维护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形象的典型案例。

据悉,国华人寿客户张某于2013年11月8日投保了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国华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各一份,被保险人为张某本人,保险金额18万元。2015年7月23日,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左甲状腺”多灶性乳头状微癌。2015年9月到柜面报案申请重疾理赔。

工作人员在经过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在2012年就有甲状腺疾病治疗病史。通过调取出险人的各项医疗记录,获知被保险人于2012年投保前已患有甲状腺疾病,并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15年11月5日,被保险人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华人寿全额支付保险金18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2016年5月31日,法院依据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认定:由于原告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患甲状腺疾病的事实,现其以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为由要求国华人寿履行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长期以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一直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曾出现司法人员认为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更倾向于满足投保人的个体诉求,同时,在应对保险纠纷时,一方面,保险公司证据大多不够完善,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形成法律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一些地区保险意识薄弱,个别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差钱,即使投保人自身有过错但让保险公司拿钱结案则投保人便不会无休止的投诉或上诉。法官判案也常会重感性轻理性,重结果轻过程,如此尴尬的诉讼地位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案件胜诉率很低,但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加之国家对社会保险行业的大力支持,不断颁布、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鼓励保险行业的发展,促成了最近几年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社会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也大为改观,保险企业在社会保障机制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具体到每一个保险理赔案件上而言,承办法官也越来越肯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对保险人的正当、合法的利益给予充分保护,法官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回执等也常认定为对保险人有利的证据,一改过去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不利局面,此种环境下,保险公司“一诉即败、一败就赔”的现象得到改善,更趋于以法判定。

本次保险理赔案的胜诉为行业开辟出好的先例,为业内其他同行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亦使投保人隐瞒病史骗取保险金成为过去,使人寿保险公司因“带病投保、恶意理赔、侵害其他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得以遏制,杜绝了不良客户采取“不如实告知”骗取保险利益的行为,本案例的胜诉是维护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形象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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