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北京地区非法推介、销售境外(主要是香港地区)保险产品情况,听取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监管建议、意见。上述调研对象为定位于高端客户的外资人身险公司和可能了解相关情况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代表。”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或与之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存在“境内签单、境外承保”、“境内介绍、境外签单”等现象,构成了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 《保险法》相关规定。违反
全面摸底或建行业黑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调研结束后,保监会或出台针对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新规,如建立保险代理人黑名单等。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此次调研是一次对境外保单的全面“问诊”。
据悉,调研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或与之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例如,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一位保险机构人士举例说道。
调研内容同时包括其他咨询、理财、保险中介机构等接受境外保险机构委托,在北京地区宣传、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情况,如宣传销售方式、委托机构和人员、客户群体、产品类型、宣传卖点等。
此外,北京地区每年由境内机构或人员介绍赴境外购买保险产品的金额;北京地区代理境外保险产品的主要机构或人员名单;境内机构或个人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而获得的报酬情况,包括支付比例、金额、支付方式及名目等;对当前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存在的主要困难及监管意见、建议等均是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
不少保险机构人士表示,此次调研结束后,保监会或出台针对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新规,如建立保险代理人黑名单等。
此前不久,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无论是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还是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应该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
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属违规
监管人士表示,“无论是"境内签单、境外承保"还是"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都已经构成了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区)保险产品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额高、收益率高、保费低”等特点,受到了内地人士热捧。以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数据为例,2015年香港保险业毛保费总额为3658亿元,与2014年比较,上升了10.9%。其中,内地访客所发出的保单,新造保单保费为316亿元,占2015年个人业务的总新造保单保费的24.2%,同比增长了30%。
正因瞄准了这一商机,一些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采取在内地设立理财类公司或与内地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对境外保险产品进行推销,形成了“境内签单、境外承保”和“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等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情况。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无论是"境内签单、境外承保"还是"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都已经构成了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 《保险法》相关规定。”违反
事实上,境外保单本身也是“暗藏玄机”。一位保险代理人表示,“例如,香港保单红利演示并不受限,多采用6%以上的高收益率进行分红演示,但这并非保证收益,容易对内地人士造成误导。除预定利率风险外,香港保单还存在汇率风险、法律风险、理赔风险、代理人风险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内地人士热衷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不是单纯的金融消费,而是不排除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和藏匿财产等违法行为问题。“不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在宣传境外保单时都会提及购买境外保单可以避税、避债。例如,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主,将实业抵押给内地银行套现,转手到香港购买保险,期望在内地"保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牟利;还有一些资金来源不明的人士,将人民币资产通过购买境外保险的方式转换成美元资产,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前述保险代理人如是说。
对此,一位保险机构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外币保单,外币保单可以满足各类出国人员的海外支付需求,增加内地人士的外币投资工具,满足高端客户寻求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