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和统筹安排,适时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
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具体养老金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咨询武汉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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