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一、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门槛”
享受政策对象
1.在吉林省城区范围内灵活就业(含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从业人员;
2.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
3.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的人员;
4.各大商场集体执照分包协议的人员;
5.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内容
上述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且用工或执业时间晚于1995年7月1日的,可在本年内持本人身份证及用工手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用工或执业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 55周岁,男60周岁)的下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待遇计算办法与企业职工相同。符合相关条件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趸缴。
二、减轻困难人员缴费压力
符合条件的已参保欠费人员,在重新就业或达到符合申领社保补贴条件时,在本年内经申请可暂缓补缴其他年度保费,优先补缴在新就业单位期间保费或优先补缴符合社保补贴年限的保费。
三、对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优惠政策
对于2013年内一次性补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实施暂缓收取滞纳金的援企政策;同时年内已参保单位为其职工补办参保手续,且一次性补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也可暂缓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