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机构许可证减少约3000张 有效期三年

沃保整理
2016-05-23 15: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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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银保许可证将由过去的“一点一证”改革为“法人持证”。有媒体估算,银行类机构许可证发放数量将由改革前的18万张减少为约3000张。

具体来看,《通知》将银行类机构由过去各个营业网点均需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改为“法人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

据了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对于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保监会要求应当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对于法人机构已持有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银行类机构,保监会要求应当于7月29日前,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

另外,对于拟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称应当参照银行类机构管理。如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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