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一天的5月16日,保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深圳、宁波、云南的巨灾保险试点陆续启动后,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终落地。据悉,广东、河北等地也在积极筹划中。
但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的量与质失衡的隐性代价,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仅被作为一般衍生商品选项,而没有被接受为主流资金工具,且高度缺位于社会经济结构。通过保险深度融合财政体系,破解因灾致贫、三农滞后、债务泛滥等关乎公共利益的系统性难题,任重道远。
河北计划在张家口试点
巨灾保险目前主要在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面推进。
早在2013年,国家就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拟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目前,这一设想已经迈出第一步。
根据对《实施方案》的梳理,在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此前,45家财产保险公司已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了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地方性巨灾保险制度试点的基本模式则是商业运作,政策支持,保障基本,分层负担。近年来,部分省市开始探索地区巨灾保险试点,深圳、宁波、云南试点先后启动,广东等省份也在积极筹划中。
5月12日,从“巨灾保险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获悉,河北政府正在将地震巨灾保险列入计划,将率先在张家口开展试点,前期调研工作方案论证正在进行。目前,河北地震巨灾保险总体安排已经确定,在张家口之后,在唐山试点,之后3-5年时间内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
除上述两个层面外,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降彩石建议,“巨灾保险应该建立灾害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居民风险管理意识;发挥财政资源杠杆效应;增进行业协作。例如,在建立灾害分类管理机制上,可以划分保险(商业和政策性)能够涉足和无法涉足的领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别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范围,明确巨灾保险立法规范的灾害种类,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的灾害种类。”
保险缺位于社会经济结构
虽然巨灾保险正处于探索中,但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魏钢坦言,保险并没有被接受为主流资金工具,且高度缺位于社会治理之中。
具体而言,“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的量与质失衡的隐性代价,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仅仅被作为一般衍生商品选项,而没有被接受为主流资金工具,且高度缺位于社会经济结构。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财政治理的角度审视,这个隐性代价就是个人和企业的因灾或有财务责任及其衍生发酵的社会财务次生灾害,以及各级政府的因灾或有财政责任及其衍生的次生灾害。”
魏钢进一步说道,“纵观金融业的各类资金工具,大多为债务相关类,虽然流动性高、自主性强,但是成本居高,而且其过度使用会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主要资金工具之一的保险显现其独有的三个或有资本属性特征,即预算性强、流动性高、成本最低;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在科学化计算居民和企业的因灾或有财务责任和负债以及各级政府的因灾或有财政责任和负债,且制度化设立对冲此类或有财务责任和或有财政责任所需的或有资本,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治理和财政治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改革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