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手段应对巨灾
众所周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新国十条”也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前述负责人指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向全社会乃至全球共同分担转变,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能够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各类防灾减灾资源的整合,丰富和完善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能够减少灾年政府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减轻政府防灾减灾压力,保障财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
具体而言,政府推动是指政府为制度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框架体系。市场运作是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承保理赔服务;通过风险定价和差别费率,引导社会提高建筑物抗震质量,运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保障民生是指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
根据《实施方案》,运行初期,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两万元,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标准,结合农房保险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
“两步走”逐步实施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实施方案。
《条例》出台前,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总结评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产品、服务和运行等,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农房保险等扩大地震风险保障覆盖面,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现有效衔接。《条例》出台后,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测算历史运营数据,优化损失分层方案,提高保障能力。
据悉,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落实亟需立法保障
诚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这只是一个开始。
“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国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各项措施落实的关键。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我国需加快出台《条例》,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还需要多部门合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管理,由保监会、财政部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运行初期,由财政部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实现准备金跨期积累、跨区统筹,暂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门账户代为管理。
同时,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此外,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政府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