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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杜某买了辆“长安”面包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两份保单分别在当年6月23日10时39分、10时38分确认收付、投保,保险期自2015年6月23日11时至2016年6月23日11时。
就在保单确认几分钟后,这辆车就出了事故——当天10时42分,杜某驾驶面包车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上一对老年夫妇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杜某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电瓶车司机华某在违法载人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双方都存在过错。
经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杜某赔偿死者家属107万,其中62万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由杜某和保险公司通过诉讼解决。
保险限额赔偿部分通过诉讼解决,是因为杜某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50万,而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离保单生效还有18分钟”为由,拒绝理赔。
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商业险均可选择即时生效或约定具体时点生效,对此,保险公司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已将生效时间明确告知杜某,法院认为杜某的保险即时生效,他是在投保并缴费、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