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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此案中只有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根据国际上习惯作法,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下列分摊方式。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这种方式将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求得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另外,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险,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