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大病医保最新报销范围及办理流程

沃保整理
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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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保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可报药品范围原则上参照《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自行投医,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和滋补品;

2、挂号费、高档病房住院费、输血费、健康检查母婴保健以及核磁共振等仪器的检查费;

3、缺陷修补、镶牙、美容、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车祸、自杀等造成的抢救费和医药费等;

4、处方、医药费用收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花名册不符的。

5、未经批准转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病人能及时补办转诊手续的除外);

6、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其他范围。

报销标准

按照市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遵循“分段结算,逐级报销”的原则,根据当年市镇可报销医药费总额确定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其指导性报销比例为:

1、一次性医药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

(1)小于2000元的部分报销20%;

(2)2001—4000元的部分报销25%。

2、一次性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超过的部分在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报销额=(全年可报范围内医药费用总额-4000元)×分段部分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

(1)4001—6000元的部分报30%;

(2)6001—8000元的部分报35%;

(3)8001—10000元的部分报40%;

(4)10001—20000元的部分报50%;

(5)20001以上的部分报60%。

一人一年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万元。

大病医疗每年报销一次,即当年年底一次结算报销,参保人员持参保年度有效期内所有处方、医药费收据、转诊证明、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等,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起交本组组长,经村“初保会”负责筛查,整理后报“初保办”,由“初保办”和镇初保委成员集中审核后,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由镇长一支笔审批。

参保人员就诊的处方、医药费用收据、转院证明、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如有遗失须到医疗出证单位复印后加盖财务专用章等相应印章后方可认定有效。

办理资料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审核表;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在省内的活期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如果委托家人办理,请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关系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出院证明。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填写《新农合重重特大病救助申请表》→村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中心合疗办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中心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县合疗办审批→兑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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