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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范某某驾驶只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奥迪Q5轿车行至陇西县碧岩镇王庄村张某某家门外公路时,将张某某家围墙撞翻,后撞到围墙后面的树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范某某意识到由于没有购买商业险,自己可能要承担一大笔损失。为此,范某某叫来裴某某等人用篷布将车盖住后离开现场。
2014年11月24日,范某某安排裴某某到保险公司给该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2014年11月26日晚,保险生效后,范某某安排裴某某向保险公司谎报其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请求定损查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范某某于次日联系拖车将事故车辆拖至兰州维修。后范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汽车维修发票2张金额共计11.7万余元、张某某围墙损失证明1张金额86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该事故存在疑点,未向范某某进行赔偿,并于2015年3月5日报警。
2015年5月7日,范某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和第三人损失共12.1万余元及其垫付修理费用的逾期利息7284元,后撤回起诉。经保险公司定损,按正常案件理算,保险公司拟赔付范某某12.3万余元。但是保险公司的这笔钱尚未赔偿,范某某就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落入法网。检察机关指控,范某某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
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2016年3月2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