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设立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
根据《方案》,所有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运营的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依规批准成立的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保费资金来源于省、市财政补贴、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按照财政资助比例: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保险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20%,余下金额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区)综合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保险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20%,余下金额由市、县级财政各承担40%;民办养老机构保险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20%,市、县级财政参照省上比例各承担20%,剩余40%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共同承担。
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每人25万元
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25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2万元/人。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0.5万元/人。骨折保险金为0.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100元/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2万元/人。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医疗免赔额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