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意外医疗与疾病医疗相结合,责任全面、关注医疗;
2.医疗保障项目全;
3.易于搭配,灵活组合;
4.投保范围广,满足客户需求。
保障利益: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给付受益人;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本公司按照其不同程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
2.《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特定意外事故,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3.《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按残疾程度不同,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一级残疾额外给付200%,第二级额外给付125%,第三级额外给付50%,第四级额外给付10%。
4.《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按实际住院天数与3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即(实际住院天数-3天)×基本保险金额。同一住院原因的最高给付180天。
5.《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的天数给付。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可达180天。
6.《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住院费用–社保理赔金额)×90%;
*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住院费用×70%。 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7.《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手术费–社保理赔金额)×90%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手术费×70%。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8.《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按补偿后剩余部分的100%进行给付。
*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按实际费用的80%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