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凡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期间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若选择定期年金,保险期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若选择定期年金以外的其他年金类型,保险期间为终身。
缴费方式:保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及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产品种类:养老型商业保险
产品特点:年金的领取方式一共有6种,在投保时约定年金领取方式,当给付完合同约定的年金,合同终止
1、保费缴纳灵活,方便选择:一次缴清/5年缴/10年缴/20年缴
2、年金领取方式多样,一次性领取/年领/月领
3、红利领取方式多样,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
4、保单贷款,盘活资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贷款
我们提供的保障
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年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保单年度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 至保险期满时止。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月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保险期满时止。
首期“养老保险金”按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及“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见附表2)确定。
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为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其余各期“养老保险金”按如下方法确定:
自我们给付上期“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
(1)如果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上期“养老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2)如果您曾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根据(1)
所计算的金额乘以下述比例:
每期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均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支付的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之和,但最高不超过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20 倍。上述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不包括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将按照当次部分领取金额与当次部分领取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 周岁、60 周岁或者65 周岁。
投保时,您需要和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需要符合本主险合同的规定。
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给付养老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