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在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刘平还表示,考虑到上海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刘平说,《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陪产假还曾考虑过15天”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即一共有128天产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说。
邬惊雷介绍,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拟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此外,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都规定了晚育护理假,假期则各不相同,有3天、7天、10天、15天等。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邬惊雷说,《修正案(草案)》拟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而对于假期的具体天数,论证过程中也曾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
“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经协调,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据多数意见,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邬惊雷说。另外,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邬惊雷还介绍了上海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举措。邬惊雷说,上海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包括:双独夫妻、单独夫妻、非独夫妻。鉴于双独、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上海市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妇,约为77.6万对。
邬惊雷说,综合考虑上海市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出生人口数进行高、中、低三种方案测算。根据测算,短期内(3-5年)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万-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6年-2018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