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门急诊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7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报销
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5%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报销
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
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免税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且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