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终审输官司

沃保整理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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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驾驶朋友葛某的车辆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葛某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保险公司以戴某驾驶证未换证为由拒赔。无奈,葛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葛某7800元。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证过期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13日,戴某驾驶朋友葛某的车与陈某所驾车辆相撞,致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葛某为修理双方车辆花了数千元,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以发生事故时肇事司机戴某驾驶证未换证为由拒赔。无奈,葛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第三者车辆损失共计7800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葛某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

“发生事故时,戴某的驾驶证未换证,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例,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事故时戴某的驾驶证到期未换证,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证到期后换领新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且戴某现已换领新证,说明公安机关认可戴某的驾驶资格;戴某是否换领新证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葛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葛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内对葛某的损失给予赔偿。葛某的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确认价值860元,第三者车6940元,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据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葛某7800元。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终审输官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戴某的驾驶证已经到期,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且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戴某持失效的驾驶证上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情形。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称。

对此,葛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包括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该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此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葛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上述条款向葛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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