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小董去年15岁,是郑州市某中学的初中生。2015年3月的一天下午,学校组织学生大扫除,小董站在二楼的窗户擦玻璃,却不慎坠下,造成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57天。
小董在上学期间,学校为小董购买有校方责任险。但是对于赔偿事宜,小董和中学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小董将中学和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868.62元、护理费9400元、营养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残疾赔偿金97565.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和检查费147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33114.42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小董的班主任表示,事发前一周的一次大扫除活动中,其曾对正在擦窗户的其他同学说“宁可不擦,也不能站在外面擦”。但是在这次大扫除活动中,仍有小董和另外一个同学在没有防护措施的窗外擦玻璃,而班主任当时恰巧不在教室。故被告中学认为,被告中学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在大扫除过程中学校明示提醒学生在打扫过程当中所有的注意事项;被告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原告对该保险享有保险权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进行赔偿;被告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也认为,原告主张医疗费过高,他们愿意承担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和医保统筹已支付费用后的医疗费,但是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结果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大扫除活动时在管理、预防、保护方面存在疏忽,故应对小董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董受伤时已满十四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认知风险的能力,故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即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某中学对小董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该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由该中学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承保地方性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中学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小董的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9.7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及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按照责任划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小董8.1万余元,某中学赔偿小董8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