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某知名媒体发表了《如何避免“环卫洒水引发车祸”》的评论文章,阜阳市环卫局在零下5度洒水作业,不仅是“好心办坏事”,更是违规操作,应当对42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环卫部门违规洒水作业导致路面结冰导致的车祸事件,引发多重争议,有的争议讨论的主题是关于洒水车违规作业的根源,例如认为源于洒水任务的硬性考核规定。在保险业内部,争议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保险是否应当赔偿;二是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应当向阜阳市环卫局进行追偿。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任何赔偿责任,车主及造成第三者的所有损失应当由责任主体阜阳环卫局全额承担。理由是:按照保险近因原则,造成事故的近因是“环卫部门洒水清洁地面导致路面结冰”,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保险公司无义务为环卫部门的过错“埋单”。在报道中,有些车主表示准备起诉环卫局的不当作业行为,也印证了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只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超过部分应当由环卫部门承担责任。理由是: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保险公司为履行社会责任,对此类事故可以通融赔付,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对车主及造成第三者的所有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损失,随后在赔偿金额限度内向环卫部门进行追偿。理由:环卫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按照《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理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正常向自己的承保公司索赔,并须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几点建议
据报载,阜阳发生类似事件在近三年内多次发生,绝非首次。不少受害车主表示,要起诉环卫部门的不当作业行为。对于发生在安徽阜阳的违规洒水作业导致路面结冰诱发的车祸案件,善后处理很有可能是保险公司先行买单,至于后续过程有待媒体跟进报道。
阜阳环卫部门违反规定和生活常识洒水作业事件,至少反映出环卫局日常管理、洒水车司机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环卫局的责任。报道显示,环卫部门曾经出台了相关特殊天气情况下,对洒水作业的规范要求。但是,执行管理制度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如果说,还存在违规洒水是基于环卫局违规考核导致,问题的性质也会发生质的变化。二是洒水车司机的责任。洒水车司机是违规洒水作业的具体操作者,是事后问责的具体责任人。不说作为职业操作能力,即便是作为生活常识,洒水车司机也应当知晓一定温度下,洒水有可能导致路面结冰,非但不能起到清洁路面的正面作用,反倒有可能造成交通受阻的负面作用。另外,类似违规洒水事件近年来已经发生5次以上、多起事故,洒水车司机应当知晓。
反过来,从另一面来说,此类事件之所以屡保屡犯、屡禁不止,也与保险公司可能代替再次代替环卫部门承担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不无关系。尽管说,已经代人受过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作为管控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防范风险还是存在提升的空间。
建议如下:
一是转变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2015年12月24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整体规划部署,其中有许多创新的提法。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保险企业通过改善企业管理,实现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四方主体共赢。结合本案情况,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障了客户和社会责任,但是会伤害股东、员工的利益,因为责任方在于环卫机构,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如果不赔偿,保障了股东、员工的利益,会受到客户和部分社会舆论的谴责。当然,报道中部分意欲起诉环卫局的车主能够理解责任机构在于环卫部门。只有实现四方主体利益取向一致,才能够履行社会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应当与责任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甚至对簿公堂,明确责任、明确道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结合阜阳违规洒水事件,保险行业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就是进行赔偿,但是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就不应当有保险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围绕风险,从归集、识别、防范和化解,首先应当是预防风险的发生。例如,此次阜阳的42起车祸适应可以避免的。而目前,保险功能多数发挥的是消极的、被动的经济补偿功能,而不是主动的社会管理职能。未来保险的功能要主动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要提前介入风险防范,而不仅仅是时候进行经济补偿。比如,多地发生严重超速导致恶性事故,造成严重人伤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然为违规者买单,建议积极开展保险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挂钩的机制。
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合力。结合阜阳洒水车违规作业导致的42起报案,涉及多家保险公司。在索赔金额符合核保权限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正常理赔。建议由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吸纳涉及赔偿的保险公司业务、法务部门的同志参加,拟定确切的谈判提纲,责成专人与责任方环卫部门进行沟通。
三是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启动研究保险责任和投保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挂钩机制,为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供理论支撑和保险条款,引导社会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之,通过案例剖析,试图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合理承担责任。对于可以预见、能够避免的危害,通过合理分配责任,防范威海的发生。二是发挥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责任,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