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爬山中猝死 保险公司以猝死非意外拒赔合理吗?

沃保整理
2016-01-28 16: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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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民吕某患有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所以他平时特别注重保健养生,并因多次购买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的健康产品,而成为该公司的老客户。

2014年6月下旬,该健康咨询公司为答谢老客户的厚爱,组织13位客户赴武当山开展“养生之旅”活动,吕某也在受邀之列。几天后,吕某踏上了武当山“养生之旅”。6月28日下午,吕某与其他同行老人一起,兴致勃勃地登向武当山金顶,可还未登至一半,他却突然倒地不起。健康咨询公司的随行人员及同行老人见状,立即对吕某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10和120。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专业急救人员赶到后,接着对吕某进行抢救,然而此时,吕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后,经鉴定证实,吕某生前未受到外来伤害,其死亡原因系猝死。

保险公司 猝死非意外无需赔偿

事发当天下午,健康咨询公司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理赔需要提供尸检报告及公安证明材料,如尸检报告认为死者系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7月1日,健康咨询公司告知吕某家属,公司已为吕某投保了“旅行意外险”,将尽早协调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他们。后吕某家属将遗体运回镇江安葬。然而,等了近两个月,保险金却还是迟迟未能到位。随后,吕某的家属通过代理律师到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不料,保险公司却答复称,吕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种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规定不予理赔。

失去亲人本已很悲痛,如今却连一个说法也得不到,吕某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意外事故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 保险公司举证不力仍需担责

本案中,吕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猝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猝死的原因,有内在身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环境的因素。同时该合同又规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到伤害。该条款并没有将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据此,可以确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关于猝死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吕某猝死后,其家属已通过健康咨询公司及时报案,完成了初步证明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专业机构,应及时告知、指导死者家属进行尸检,确定猝死原因,故被告保险公司对猝死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现保险公司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吕某猝死系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故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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