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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张某驾驶自家的本田雅阁轿车在某市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上行驶,途中,不慎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唐某相撞,致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住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1月,唐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6328.6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交通肇事时其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过期。对此事故如何赔偿有两种意见。
分歧
意见1: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2: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其是商业险的被保险人,故其承担的责任仍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顺序,先赔偿交强险是明确的。该案交强险已过期,其风险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可自愿选择投保。故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