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规定》对2004年的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厘清监管职责体系,尤其是明确监管分局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等方面的主要监管职责;三是将法人属地监管等在监管实践中较成熟的做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四是明确了《规定》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保障了监管法制体系的和谐一致,提高了立法的适应性和预见性,更好顺应了新时期的保险监管需求。《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保险法治水平,加强和改善派出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有效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