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在全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2015年下半年起,广西首先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6年下半年,实施范围将扩展到道路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采取政府推动、立法规范、由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一种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已投保工伤保险,还需要买生产责任保险吗?两者有何不同?”广西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受益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法支付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需按规定用于支付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伤亡赔偿费、事故应急处置费、抢险救援费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业风险、企业自身危险因素,及本地区、本行业前三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浮动一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或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可享受5%-30%的保险费率优惠。但近3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近3年因违法违规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上调5%-30%的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