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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的老公开着货车回家,将车停在自家院外的路边就离开了。王女士从家里出来,发现丈夫没关车大灯。为关闭大灯,她打开车门,站在驾驶室旁边打火,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货车溜车,致使其手臂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住院治疗10多天,花费4万余元。由于给车辆投保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王女士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东港区法院。
在驾驶室外打火溜车,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应该赔付?办案法官介绍,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具体到某一特定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二者只能择其一。而谁是某一具体事故的被保险人,主要判断依据是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谁操控,危险源由谁开启。
该案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的被保险人特定化为原告王女士,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王女士在诉争事故中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而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无论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既然王女士不属于第三者,其损害自然不能由第三者责任险承担。
近日,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