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5天-5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5/10/15/20/30年交
(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核心功能:全面健康保障稳健财富积累
核心功能一:全面健康保障
在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3项说明:
1、事故原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2、治疗方式: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3、理赔事项:
(1)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2)无免赔额;
(3)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4)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费用;
(5)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2.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60种。
3.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种类:15种。
4.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180 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因意外(不含猝死)或180天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
(1)18周岁前:主险(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20%+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主险(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核心功能二:稳健财富积累
★红利分配(终身)
♥年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两种——体恤金和特别红利。
★重疾60种: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重疾金对应的主险终了红利
★身故因意外(不含猝死)或180日后因非意外:
18周岁前:主险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20%+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价+终了红利
18周岁后:主险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保单附属权益
1.转换年金
时间要求:交清保费并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起。
转换要求:将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全部或者部分及有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转换为年金保险(但所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投保人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转换之后: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作用:有病保病,无病养老。
2.减少保险金额
时间要求: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
减保要求: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减保之后: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作用:降低压力,满足所需
3.保单贷款
时间要求:犹豫期后
贷款要求:
(1)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书面申请,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3)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4)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