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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的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依据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自评和中国保监会实施的监管评价得出。
《办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内容和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规定。在评价机制上,《办法》采取公司自评和监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级赋值,将保险公司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结果运用上,建立红、黄牌警告制度,督促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涉及公司治理内容的行政许可审核,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保险资金运用创新等方面,将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审核依据之一。公司治理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是保险公司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包括:非现场检查。包括保险法人机构的报告、报批文件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行政处罚、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新闻报道和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开披露等渠道。
《办法》的发布是深化行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提高行业公司治理水平,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