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须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
2、本人银联标识的厦门银行卡(除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外);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三)办事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 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
温馨提示: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