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拒绝酒驾 酒驾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沃保整理
2015-11-30 1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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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央视新闻发布了一则“拒绝酒驾,停止伤害”的公益视频,讲述了2014年,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和儿子遭遇车祸,儿子不幸身亡,而这一起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肇事司机酒驾酿成。

2014年5月28日晚,赵某醉酒超速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先后与三辆车相撞。致田连元儿子田昱死亡,及田连元等三人受伤。田老师在视频中说,“那一刻,我宁愿醒来的不是我,我很想念他”,令人唏嘘。“我好好活着,告诉更多人酒驾的危害,就是对儿子最好的告慰”

网友也纷纷转发承诺,“希望这样的悲剧永不再发生!这种人祸完全可以避免。不醉驾,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酒驾处罚标准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沃保网提醒:醉驾入刑已于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那么,酒驾和醉驾如果酿成事故,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呢?目前既有“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也有法院“判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案例。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A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酒驾?这个当然是有免责条款的,保险要是赔了,这不是鼓励酒驾吗?别说是现在酒驾已经入刑了,就是前几年,这个条款也是很明确的。”当记者询问保险公司时,太平保险和国寿保险的业务人员同样给出了斩钉截铁的回答——酒驾,不赔!

“酒驾出了事,保险当然不可能赔!”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李祥文律师肯定地对记者说,“这在商业险中,是有明确的免责条款的。至少,我接触的司法案例中,不管是人身赔偿或财物赔偿,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从来没有酒驾后判保险赔偿的实例。”

李祥文律师说,保险公司明确对酒驾设置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从契约精神上不纵容酒驾,并且,对酒驾赔偿,是与《保险法》、《道路安全法》等好几部实体法律相违背的,“如果司法判决酒驾赔偿,那么,岂不是从司法层面上纵容酒驾?何况,如果在司法实践上把酒驾和醉驾区别对待,那么,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太大了,司法过程中标准不统一,有损于司法的严肃性”。

李祥文律师认为,正是鉴于此,基本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都是针对酒驾——不管你醉不醉,喝了酒就不赔。

B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但事实上,虽然对于酒驾在法律上和合同上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争论却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09年2月26日晚上8时许,重庆男子刘某驾驶公司轿车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张某伤势严重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摩托车上另一乘车人受伤住院。车祸发生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属醉酒驾驶,在事故中负全责。当刘某要求其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11万元死亡赔偿限额,以及1万元抢救费的保险合同对本次事故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刘某属醉酒驾车,按照该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约定,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的理由,拒绝进行赔偿。随后,受害者家属同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5.7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刘某醉酒驾车致1死1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以司机买了“交强险”等为由,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由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

C法律规定有冲突?

目前,在有关酒驾和醉驾是否该赔偿的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

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条法律的具体规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两条法律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但是,法院往往在现实判决中,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其中主要一个理由就是,《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D专家建议——醉驾和酒驾应区别对待

许昌魏都区法院李伟杰在其在人民法院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里,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对这种判决导向做了说明。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区别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李伟杰如是说。

事实上,这种立法精神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伤者的呵护和保障。毕竟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进行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其次才谈到对醉驾者的惩罚。

此外,李伟杰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助长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为即使保险公司赔付,肇事者也会花费各种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财产损失以及机会成本等。而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拒赔。

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小细节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醉酒免责,但是由于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会区别对待。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酒驾和醉驾在处罚上差别很大,那么在保险公司的赔偿上是否应有区别呢?既然在实行过程中有争议,那么有关部门应对此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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